lawpalyer logo
in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19號【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12 月 22 日

案由

1064437123912

主文

37126滿339126滿6滿2 2322157

理由

1 2 911188715862912190130362104810110301021137123912104211217491052751052374910644107483 4 8412836386滿使滿3滿3392235 6 901512237151095197 8 9 23237便44310 1282247267611 372215使44323712 13 6滿36滿66滿32352475314 103使115 16 使滿33921052317 6滿3使使滿33332318 使39230719 20 21 滿222 522121223 232215724 25 2020501,000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4CD0000000000B072022122320216307110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News_Content.aspx?n=2D25F01E87D6EE17&sms=4061A0000000F45A&s=47EA35D53954DCB82022122326                    

原分案號

109192

聲請人

主筆大法官記載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案由 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一、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一)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違憲) (二)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22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合憲) 重點:1涉及人民重大利益至少應相對法律保留,不可以施行細則定之。    2其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合憲。
gemmacat
a year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聲請釋憲之主張:違反比例原則,過度限制停保後短暫回國人民之財產權(憲法保障財產權)。 🔵釋憲結果: 健保法施行細則§36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未有法律明確授權❗️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行為。 (施行細則之訂定要有母法之法源依據❗️)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條例(立法院)➡️施行細則(行政機關訂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