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37 號

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37 號

聲請人
何漢桐

上列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國小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 95 條、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49 條之 1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36 條之 19 第 1 項、第 436 條之 32 第 3 項、第 444 條、第 495 條之 1 第1 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南國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國小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0 年度南國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37 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