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68 號

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判決 及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68 號

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1367 號判決及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判決及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與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378 號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對上開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亦不生應否迴避之問題,均併此敘明。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68 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判決 及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