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5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5 號
- 聲請人
- 湯李傳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312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
有明文。
三、又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原得依法就系爭判決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