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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33號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33號聲請人劉建華上列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經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係於103年11月19日作成,應得堪認該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3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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