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04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04 號
- 聲請人
- 黃鈺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2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30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20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核聲請人於收受最高法院判決後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