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04 號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04 號

聲請人
黃鈺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2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30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20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核聲請人於收受最高法院判決後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04 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