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64號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64號聲請人 簡薇玲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高雄市在途期間8日,本件聲請人卻遲至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