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2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12 號
- 聲請人
- 江燦煌
江燦東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27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