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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2 號

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12 號

聲請人
江燦煌

江燦東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27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2 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