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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82號

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82號聲請人廖家麟訴訟代理人王寶蒞律師薛煒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本件聲請部分(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裁判時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聲請解釋憲法。復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聲請解釋憲法。末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補充理由,並就裁判時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及第389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追加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查,系爭判決非確定終局判決,依法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確定終局判決因其下級審即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十)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並無系爭判例所指之情事,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業已適用或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次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定,裁定不受理。附此敘明部分(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以及刑法第33條第1款、第332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8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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