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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17 號

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7 號

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20 號、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尚難認聲請人業已敘明系爭裁定與不同審判權之系爭判決間,就何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歧異及具體理由,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17 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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