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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50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50號聲請人 陳俊杰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二、經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5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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