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57 號

上列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 1458 次會議決議、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6 號及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1 號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57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 1458 次會議決議、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6 號及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司法院大法官第 1458 次會議決議為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係非據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自非合法。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年憲裁字第 586 號及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57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上列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 1458 次會議決議、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6 號及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1 號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