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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

  1. 1.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2.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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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59條建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得於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確定裁判或其適用法規範違憲。

Q · 三審定讞後還能挑戰判決違憲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聲請須於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逾期不得回復原狀。此即「裁判憲法審查」,是定讞後最後一次將判決推上憲法層級檢驗的途徑。

白話解讀

台灣 2022 年 1 月 4 日之後,法律戰場上多了一張王牌。以前你的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定讞,故事就真的結束了,沒有下一關。現在不是這樣:只要你主張敗訴的判決本身違憲,或判決引用的法律違憲,你可以在送達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這叫「裁判憲法審查」。重點是:以前大法官只能審法律違不違憲,現在連「判決書本身」都能審。這是人民對法院的最後一次反擊權,贏了,你的定讞判決可以被廢棄發回重審。這條是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的一次權力再分配,但知道這件事存在的人,比你想像的少很多。

法律定性

裁判憲法審查指人民於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對所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主張牴觸憲法時,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之制度。其特徵在於審查客體不限於抽象法規範,而及於法院個案裁判本身,聲請須於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最終裁判送達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審定讞後我還有什麼反擊手段?

你有 6 個月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對判決本身或判決引用的法律主張違憲。憲法法庭判你贏,依第62條原確定判決會被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內行人提示:多數人以為三審定讞就是終點,但自111年1月4日起多了這一關,錯過一天都不能補。

Q2聲請憲法法庭要花多少錢?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憲法訴訟法不需繳訴訟費,但裁判憲法審查強制律師代理,必須委任律師才能聲請。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差異大。內行人提示: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這是新制後法扶常見業務。

Q3裁判憲法審查贏了之後,我的案子就贏了嗎?

不一定。依第62條,憲法法庭宣告判決違憲的效果是廢棄原判決、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案子回到原審再來一次。內行人提示:發回重審結果未必翻盤,但至少保留翻盤機會,原審法院通常會更謹慎。

Q4什麼樣的理由容易被受理?

要達到第61條的『憲法重要性』或『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涉及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權、財產權等基本權的案件受理機會較高,純粹法律適用爭議容易被擋下。內行人提示:聲請書要抓憲法層級論理,不是把三審沒講贏的內容再講一次。

Q5三審定讞後我還有什麼救濟手段?

可於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6個月內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對判決或其適用法規範主張違憲,是定讞後的最後一關。

Q6裁判憲法審查跟法規範憲法審查差在哪?

裁判審查的客體包含法院個案裁判本身,法規範審查只針對抽象法規範;勝訴效果也不同,前者廢棄發回、後者宣告法規失效。

Q7什麼叫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指依法定程序走完所有可用的上訴、抗告等通常救濟途徑,至無從再以通常程序救濟為止,才符合聲請前提。

Q8裁判憲法審查跟一般上訴有什麼不同?

上訴在通常審級內審法律適用對不對;裁判憲法審查在定讞後審判決有沒有違憲,由憲法法庭而非上級法院審理。

Q9裁判憲法審查怎麼聲請?

標記送達翌日起6個月倒數 → 委任律師 → 鎖定違憲爭點 → 依第60條備齊聲請書與送達證書 → 向憲法法庭遞狀。

Q106個月不變期間怎麼算?

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算6個月,住居外地者另依第16條扣除在途期間(有住法庭所在地的訴訟代理人者除外)。

Q11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要花多少錢?

依法不繳訴訟費,但強制律師代理,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差異大;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Q12怎麼證明判決違憲而不是只是違法?

聲請書要指出裁判牴觸的具體憲法基本權或憲法原則並論證其憲法重要性,而非重複三審沒講贏的法律適用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dgment_reviewnorm_review
審查客體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 其適用之法規範僅抽象法規範
聲請期間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原則無前述 6 個月限制
勝訴效果廢棄原裁判、發回重審(第 62 條)宣告法規範違憲、定期或立即失效(第 51-54 條)
受理門檻憲法重要性或貫徹基本權所必要(第 61 條)同採重要性門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68조 제1항(헌법소원심판;惟原則排除法院裁判為審查客體,僅部分對應)
🇩🇪 德國BVerfGG § 90 Abs. 1(Urteilsverfassungsbeschwerde,台灣本制之主要繼受原型)
🇺🇸 美國美國憲法上訴 / writ of certiorari(機制相異,僅功能性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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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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