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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人民聲請裁判違憲要件: 1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2「裁判」及其適用之「命令」、「法律」認有牴觸憲法者均可聲請 3最終判決送達後翌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不能一審敗訴就聲請釋憲 ❗️「法規範」➡️ 包括命令(若小法官依據命令判人民敗訴,人民便可聲請大法官釋憲,請大法官判定該命令是否違憲)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當事人適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抽象審查,包含✅命令)或『⚠️⚠️該裁判』(具體審查,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laissuyu
4 years ago
採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因此案件量可能遽增。大法官可根據第61條I項嚴格審案,以其理由將多數案件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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