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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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人民聲請裁判違憲要件:
1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2「裁判」及其適用之「命令」、「法律」認有牴觸憲法者均可聲請
3最終判決送達後翌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不能一審敗訴就聲請釋憲
❗️「法規範」➡️ 包括命令(若小法官依據命令判人民敗訴,人民便可聲請大法官釋憲,請大法官判定該命令是否違憲)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當事人適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抽象審查,包含✅命令)或『⚠️⚠️該裁判』(具體審查,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laissuyu
4 years ago
採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因此案件量可能遽增。大法官可根據第61條I項嚴格審案,以其理由將多數案件駁回。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