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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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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於本節案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58 條準用第 51 至 54 條,使法官聲請違憲審查案件的判決效力、失效期限與個案救濟,與機關聲請一致。

Q · 法官聲請釋憲贏了,我的案子也能跟著援用嗎?

能。第58條準用第53條,未確定的同類案件可援用

依憲法訴訟法第 58 條,法院(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準用第 51 至 54 條。其中準用第 53 條的結果是:違憲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時,判決前已繫屬各法院而尚未終結的同類案件,得依違憲判決意旨處理。換言之,法官聲請成功後,違憲判決的效力不限於原因案件,未確定的同類案件當事人亦有援用空間。

白話解讀

法官聲請釋憲跟機關聲請釋憲,走完程序之後的判決怎麼處理?本條給的答案很簡單:比照機關聲請那一套走。也就是說,憲法法庭判違憲的效果、法規範失效期限、對個案的救濟方式,兩種聲請路徑大致一樣。這條看起來像技術性規定,但實際上它決定了一件重要的事情:你不會因為「法官聲請」跟「機關聲請」不同而被差別對待。如果你的案子是被法官聲請後停下來的,最後憲法法庭判違憲,你有機會依準用的第53條援用判決結果。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58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法規範違憲判決的主文諭知(第 51 條)、失效期限(第 52 條)、立即或溯及失效時尚未終結案件的處理(第 53 條)、定期失效過渡規定(第 54 條),整體適用於法院(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使其判決效力與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案件趨於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規則;「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可能因案件性質不同而有細節調整。本條準用第51至54條,實際運作時要看兩節案件性質的差異。實務上準用條款最常出現爭議的地方,就是哪些細節要調整、哪些要完全比照,需要累積判決見解才能釐清。

Q2法官聲請釋憲成功對我的案子有什麼用?

依本條準用第53條,你的案子如果還沒確定,原則上可依違憲判決意旨處理。這就是為什麼即使法官聲請的案件跟你沒直接關係,你也要關心結果,尤其涉及你正在適用的法條時。

Q3法官聲請和機關聲請的判決效力一樣嗎?

經第58條準用後大致一致,包含違憲主文諭知、失效時點、對尚未終結案件的個案救濟與定期失效過渡規定,避免同樣違憲卻因聲請來源不同而差別對待。

Q4憲法訴訟法第58條是什麼?

把第51至54條的違憲判決效力規定,準用到法院(法官)聲請的違憲審查案件,使效力比照機關聲請。

Q5本條準用的第51到54條各規定什麼?

第51條違憲主文諭知、第52條失效期限、第53條尚未終結案件處理、第54條定期失效過渡。

Q6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辦理但可因案件性質作必要調整,不必然一字照搬。

Q7法官聲請違憲審查是什麼制度?

法官審理個案時認所應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即具體規範審查。

Q8我的案子怎麼援用法官聲請的違憲判決?

確認案件尚未定讞且屬同類 → 鎖定違憲判決 → 檢視失效時點 → 向承審法院具狀主張依判決意旨處理。

Q9違憲判決的失效時點怎麼判斷?

原則自判決生效日失效,主文可另諭知溯及或定期失效,準用第52、54條。

Q10怎麼知道有沒有相關的法官聲請案件?

追蹤憲法法庭網站公開的受理案件與判決,留意涉及你案件所適用法規範者。

Q11停止程序後到判決要走哪些步驟?

法官依第55、57條附聲請書裁定停止程序 → 憲法法庭審理判決 → 第58條準用第51-54條落地效力。

Q12機關聲請 vs 法官聲請效力差在哪?

經第58條準用後大致一致;差別主要在聲請主體與前置程序,違憲判決效力與救濟趨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gency_petitioncourt_petition
聲請主體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四分之一各法院(法官)就審理案件聲請
適用條文來源第51至54條(直接適用)第58條準用第51至54條
違憲判決效力依第51、52條諭知比照機關聲請,趨於一致
對未終結案件第53條規範準用第53條,效果相同

agency_petition

聲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四分之一
適用條文來源
第51至54條(直接適用)
違憲判決效力
依第51、52條諭知
對未終結案件
第53條規範

court_petition

聲請主體
各法院(法官)就審理案件聲請
適用條文來源
第58條準用第51至54條
違憲判決效力
比照機關聲請,趨於一致
對未終結案件
準用第53條,效果相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71218 全文修正)

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於本節案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節案件與前節(第三章第一節關於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案)所設規定,均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程序。該節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所定憲法法庭判決主文諭知違憲、法規範失效期限等規定,除審查客體為命令位階法規範之規定外,於本節法院聲請之案件亦有準用,爰予規定。   三、前節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未裁判確定之案件,各法院應如何裁判部分:除憲法法庭判決對於本節聲請案件有個案性質之諭知外,前節之上開規定,於聲請法院及其他各法院一體援用,說明如下:    (一)法規範立即失效:聲請案件之原因案件與其他各法院審理之案件,均屬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判決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聲請法院與其他各法院均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二)法規範定期失效:聲請法院審理原因案件與其他各法院審理案件,均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仍應適用該規範,或依但書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法院如裁定駁回當事人之聲請,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抗告。   四、至於已確定之裁判,則得準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節案件與前節(第三章第一節關於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案)所設規定,均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程序。該節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所定憲法法庭判決主文諭知違憲、法規範失效期限等規定,除審查客體為命令位階法規範之規定外,於本節法院聲請之案件亦有準用,爰予規定。   三、前節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關於未裁判確定之案件,各法院應如何裁判部分:除憲法法庭判決對於本節聲請案件有個案性質之諭知外,前節之上開規定,於聲請法院及其他各法院一體援用,說明如下:    (一)法規範立即失效:聲請案件之原因案件與其他各法院審理之案件,均屬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判決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聲請法院與其他各法院均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二)法規範定期失效:聲請法院審理原因案件與其他各法院審理案件,均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仍應適用該規範,或依但書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法院如裁定駁回當事人之聲請,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抗告。   四、至於已確定之裁判,則得準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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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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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58 條規定:「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於本節案件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