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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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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釋字590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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