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18 days ago
司法類科
Ⅰ、指非憲訴聲請人之案件;係指繫屬各級法院尚未終結之案件(未判決),應依憲訴判決意旨(立即失效、溯及失效)為裁判。
Ⅱ、指未聲請判決違憲且已作成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憲訴判決(立即失效),不得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Ⅲ、憲訴判決(溯及失效)作成後,依該法作成之確定裁判,得救濟推翻;刑事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
yayapupu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第 53 條 (法規範立即失效對法院案件之效力)
2.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 刑事案件 參刑法第2條第3項,立即失效的確定刑事判決應免刑之執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II 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例如通姦除罪化),檢察總長得(裁量權)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罪
III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