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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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定期失效期間內法律雖違憲仍有效,法院原則上續用舊法,當事人可聲請停止審理改用新法。
Q · 我案子裡的法律被宣告違憲但還沒失效,法院能不能先暫停?
可以,期限屆至前可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審理,等新法續審
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法律經憲法法庭宣告定期失效者,在失效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原則上仍應適用舊法;但法院得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待該法規範修正後改依新法續行審理。駁回停止審理聲請的裁定,依第2項得提起抗告。
深度解讀
法規被宣告『定期失效』後,有一段過渡期(最長兩年)。在這段時間內,法律雖然違憲但仍然有效。法院原則上還是要按舊法判,這對你可能不是好消息。本條開了一道門: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可以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等新法修正後再用新法續審。換句話說,你可以選擇『等』。等到新法上路,可能對你更有利。但這需要法院同意,被駁回時你可以抗告。這是定期失效制度給當事人的策略性選項,而且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有這個選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宣告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 審酌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俟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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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