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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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定期失效:
1期限屆至前各級法院「仍應適用」該法。
2但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必要時→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3停止審理遭駁回,得抗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
🔵有論者批評:惡法亦法?
Exc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II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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