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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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