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規定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應記載八項事項,少一項可能被裁定不受理。
Q · 聲請憲法審查的聲請書要寫什麼?少寫會怎樣?
八項全要齊,少一項可能直接不受理
依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須記載八項:聲請人資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聲請理由與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名稱件數。其中第七款的送達證書影本最常被漏,缺漏若補正來不及將導致不受理。
憲法法庭的聲請書不是寫信給法官,是一份有嚴格格式的法律文件。本條列出八項必填事項,少一項就可能被駁回或不受理。最容易栽跟頭的是第七款「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你必須證明自己在 6 個月內遞狀,送達證書的影本是最常被遺漏的文件。第五款「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也是重災區:很多人寫「判決不公平」,但這不是違憲,要寫具體違反憲法哪一條、哪項權利。聲請書的品質直接決定你的案子走不走得進憲法法庭,比案情本身有沒有道理影響更大。
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程式規定,明定聲請書應記載八項必要事項,作為案件能否進入憲法法庭審查的程式門檻。
依憲法訴訟法書狀程式規定,不合程式可以命補正。但若涉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這類缺漏,補正來不及可能導致整個聲請不受理。最保險是送狀前用八項清單逐項確認或請第二位律師審一次。
依第一款後段,法人或團體要寫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第二款要寫代表人姓名及身分證明、住居所。實務上直接附最新公司登記謄本,一次解決名稱、所在地、代表人的證明。
依第 60 條須記載八項:聲請人資訊、代理人、聲明、違憲情形及憲法條文、理由與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證據、關係文件。
第七款『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尤其送達證書影本,用來證明六個月內遞狀。
證明聲請人在收受確定終局裁判後六個月內提出聲請的文件,最常見是送達證書影本。
寫明確定終局裁判違反憲法哪一條、侵害哪項憲法上權利,不能只寫『判決不公』。
程式不合可經命補正,但涉及不變期間證據的缺漏,補正須在六個月內完成,逾期失權。
寫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資訊,附最新公司登記謄本一次證明。
可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影印,建議事前備齊,不要等憲法法庭要求才調。
確定終局裁判正本、身分證明、委任狀、送達證書影本等,第八款要列出名稱及件數。
人民聲請須寫確定終局裁判及不變期間證據;機關聲請聚焦法規範違憲疑義,無不變期間證據要求。
法院聲請由法官就審理中案件所應適用法規範聲請,記載聲請法院與法官;人民聲請針對確定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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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審理案件法庭化意旨,參考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關於書狀程式之規定,明定本節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三、配合前條第二項,爰於第七款規定,聲請書應附具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六個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審理案件法庭化意旨,參考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關於書狀程式之規定,明定本節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三、配合前條第二項,爰於第七款規定,聲請書應附具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六個月不變期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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