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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2.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3.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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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大法官受理標準(大法官選案權)-6%。 Ⅱ.第一階段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3人)→Ⅲ。 ;第一階段審查庭-未達一致決(受理:不受理=1:2)→憲法法庭評議決(15人)(超過半數即受理)。 Ⅲ.第二階段交由其餘審查庭(十五日內)-(受理:不受理=3:3)→憲法法庭評議決(15人)(超過半數即受理)。 ;第二階段交由其餘審查庭(十五日內)-(受理:不受理=2:3)→不受理(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節案件於具「1️⃣憲法重要性」,或為「2️⃣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國際潮流,選案制 II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III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3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59引進具體裁判憲法審查,未免案件量遽增,61 I設有限制 🔵吳信華師:61條1項係受領要件,「優先」於59程序要件(訴之利益)討論 🔵惟學說亦有認為61條1項僅係權利保護要件,可先討論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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