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裁判憲法審查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才受理,審查庭可三人一致決不受理。
Q · 憲法法庭會受理我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嗎?
要過「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門檻
依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必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才會受理。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可以一致決作成不受理裁定並附理由;無法一致決不受理時,移由憲法法庭評決。一致決作成後 15 日內,若有三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仍可拉回全體憲法法庭評決,否則裁定公告送達後即終結。
寫完聲請書只是入場,不是入圍。本條是憲法法庭的分流機制: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如果「一致決」認為不受理,就直接擋下來,連本案審理都進不去。門檻是「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聽起來很抽象,實務上意思是:你的案子不能只是個人冤屈,必須對憲法秩序有指標性,或你的基本權利嚴重到非審不可。依歷年統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率長期偏低,多數案件在這一關倒下。但本條也留了一個反轉窗口:一致決作成後 15 天內,只要有三位大法官認為應該受理,就可以拉回全體憲法法庭評決。
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為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受理門檻與分流機制:以「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作為實質受理標準,並授權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另設 15 日內三位大法官拉回評決的例外窗口,構成憲法法庭的案件篩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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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標準答案,實務上指問題涉及眾多類似案件、或對憲法解釋有指標意義、或現行實務見解分歧亟待統一。讀近三年憲法法庭判決與不受理裁定,分析哪些被受理、哪些被擋下,比讀教科書更能抓住受理門檻的實際感覺。
不受理裁定不得抗告,本案確定終結。但可檢視其他救濟條件:刑事案件考慮非常上訴,民事、行政案件考慮再審。不受理不代表你實體上錯,只代表案子不具憲法分量。
規定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受理門檻與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機制,是憲法法庭的案件分流總開關。
問題對整體憲法秩序有指標意義,例如涉及眾多類似案件或實務見解分歧亟待統一,不是個案多冤。
承辦的三位大法官全體一致認為不受理,即可作成附理由不受理裁定,案件不進入實體審理。
一致決不受理裁定作成後 15 日內,若有三位以上大法官認應受理,可拉回憲法法庭重新評決。
重心放在論證憲法重要性,對比類似案件、指出實務見解衝突、引用比較法強化論理,而非陳述個案委屈。
15 日內觀察是否被大法官拉回;若確定終結,改評估再審、非常上訴、國家賠償等其他救濟途徑。
讀近三年憲法法庭受理判決與不受理裁定,比對哪類案件被受理、哪類被擋下,抓住實際門檻感覺。
提書面意見,指出本案僅為個案爭議、類似問題已有判例見解,協助審查庭作出一致決不受理。
前者針對確定終局裁判主張違憲,後者針對法規範本身,兩者受理都適用第61條的憲法重要性門檻。
前者由審查庭三人一致決定且有15日拉回窗口;後者是三人無法一致時移由全體憲法法庭評決。
| 項目 | 決定主體 | 效果 | 後續 |
|---|---|---|---|
| 一致決不受理 | 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全體一致 | 作成附理由不受理裁定 | 15 日內可被三位以上大法官拉回 |
| 無法一致決不受理 | 移由憲法法庭 | 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 進入全體評決程序 |
| 受理門檻一 | — | 具憲法重要性 | 通過即進入實體審理 |
| 受理門檻二 | — | 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 通過即進入實體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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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案件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效能,進而排擠其他具憲法重要性之案件,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憲法法庭受理本節案件之標準。 三、擷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施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經驗,妥速過濾不具受理價值之案件,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二十四條有關簡易程序、第九十三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之四等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審查庭就本節案件得經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該裁定並應附理由,並表明其為一致決。其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案件即送由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評決受理與否。 四、聲請案件如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不合法之情事,原應由憲法法庭續予審查受理與否,為緩和本條第二項前段特別規定與原受理制度間之落差,爰設第三項規定該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對外暫不公告或送達,使其尚不生效力;對內則以適當方式,使其他大法官周知,俾便有機會即時表示受理之意見,於持受理意見達三人以上者,即應送憲法法庭由全體大法官評決受理與否,於十五日內,未達三人者,則應儘速公告該裁定使其生效,並送達聲請人。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案件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效能,進而排擠其他具憲法重要性之案件,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於第一項明定憲法法庭受理本節案件之標準。 三、擷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施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經驗,妥速過濾不具受理價值之案件,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二十四條有關簡易程序、第九十三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之四等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審查庭就本節案件得經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該裁定並應附理由,並表明其為一致決。其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案件即送由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評決受理與否。 四、聲請案件如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不合法之情事,原應由憲法法庭續予審查受理與否,為緩和本條第二項前段特別規定與原受理制度間之落差,爰設第三項規定該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對外暫不公告或送達,使其尚不生效力;對內則以適當方式,使其他大法官周知,俾便有機會即時表示受理之意見,於持受理意見達三人以上者,即應送憲法法庭由全體大法官評決受理與否,於十五日內,未達三人者,則應儘速公告該裁定使其生效,並送達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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