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1 條
- 1.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 2.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 3.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裁判憲法審查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才受理,審查庭可三人一致決不受理。
Q · 憲法法庭會受理我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必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才會受理。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可以一致決作成不受理裁定並附理由;無法一致決不受理時,移由憲法法庭評決。一致決作成後 15 日內,若有三位以上大法官認為應受理,仍可拉回全體憲法法庭評決,否則裁定公告送達後即終結。
白話解讀
寫完聲請書只是入場,不是入圍。本條是憲法法庭的分流機制: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如果「一致決」認為不受理,就直接擋下來,連本案審理都進不去。門檻是「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聽起來很抽象,實務上意思是:你的案子不能只是個人冤屈,必須對憲法秩序有指標性,或你的基本權利嚴重到非審不可。依歷年統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率長期偏低,多數案件在這一關倒下。但本條也留了一個反轉窗口:一致決作成後 15 天內,只要有三位大法官認為應該受理,就可以拉回全體憲法法庭評決。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為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受理門檻與分流機制:以「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作為實質受理標準,並授權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另設 15 日內三位大法官拉回評決的例外窗口,構成憲法法庭的案件篩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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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憲法重要性」?▾
沒有標準答案,實務上指問題涉及眾多類似案件、或對憲法解釋有指標意義、或現行實務見解分歧亟待統一。讀近三年憲法法庭判決與不受理裁定,分析哪些被受理、哪些被擋下,比讀教科書更能抓住受理門檻的實際感覺。
Q2收到不受理裁定還能做什麼?▾
不受理裁定不得抗告,本案確定終結。但可檢視其他救濟條件:刑事案件考慮非常上訴,民事、行政案件考慮再審。不受理不代表你實體上錯,只代表案子不具憲法分量。
Q3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定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受理門檻與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機制,是憲法法庭的案件分流總開關。
Q4什麼叫具憲法重要性?▾
問題對整體憲法秩序有指標意義,例如涉及眾多類似案件或實務見解分歧亟待統一,不是個案多冤。
Q5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是什麼意思?▾
承辦的三位大法官全體一致認為不受理,即可作成附理由不受理裁定,案件不進入實體審理。
Q615 日拉回窗口是什麼?▾
一致決不受理裁定作成後 15 日內,若有三位以上大法官認應受理,可拉回憲法法庭重新評決。
Q7聲請書要怎麼寫才容易受理?▾
重心放在論證憲法重要性,對比類似案件、指出實務見解衝突、引用比較法強化論理,而非陳述個案委屈。
Q8收到不受理裁定後怎麼辦?▾
15 日內觀察是否被大法官拉回;若確定終結,改評估再審、非常上訴、國家賠償等其他救濟途徑。
Q9怎麼判斷我的案子有沒有憲法重要性?▾
讀近三年憲法法庭受理判決與不受理裁定,比對哪類案件被受理、哪類被擋下,抓住實際門檻感覺。
Q10相對人怎麼阻止聲請被受理?▾
提書面意見,指出本案僅為個案爭議、類似問題已有判例見解,協助審查庭作出一致決不受理。
Q11裁判憲法審查 vs 法規範憲法審查差在哪?▾
前者針對確定終局裁判主張違憲,後者針對法規範本身,兩者受理都適用第61條的憲法重要性門檻。
Q12一致決不受理 vs 憲法法庭評決不受理差在哪?▾
前者由審查庭三人一致決定且有15日拉回窗口;後者是三人無法一致時移由全體憲法法庭評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決定主體 | 效果 | 後續 |
|---|---|---|---|
| 一致決不受理 | 審查庭三位大法官全體一致 | 作成附理由不受理裁定 | 15 日內可被三位以上大法官拉回 |
| 無法一致決不受理 | 移由憲法法庭 | 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 進入全體評決程序 |
| 受理門檻一 | — | 具憲法重要性 | 通過即進入實體審理 |
| 受理門檻二 | — | 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 通過即進入實體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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