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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