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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62 條

  1. 1.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2. 2.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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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時,得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Q · 判決都確定了,還有機會翻案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當事人對確定終局裁判主張違憲,經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會在判決主文宣告該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若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並一併宣告法規範違憲。這是 2022 年施行的新制,須在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第 59 條),且先通過第 61 條審查庭受理門檻。

白話解讀

在 2022 年 1 月 4 日以前,你的敗訴判決一旦走到最高法院確定,基本上就是鐵板一塊,只剩再審或非常上訴這兩條極難打贏的路。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改寫了這個規則。現在的路線是這樣:你主張終局判決本身違憲,或判決所適用的法律違憲,只要憲法法庭認定你有理由,它會在判決主文「直接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然後把案子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你不再需要先打憲法法庭,拿到違憲判決,再另外走再審一次,那種雙重救濟的死結在這條被打開了。這是台灣法制史上少見的結構性改革,律師圈稱為「裁判憲法審查」。它不取代再審和非常上訴,而是在它們之外,多開了一扇原本不存在的門。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是「裁判憲法審查」的核心條文,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得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若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亦一併宣告。此制度自 2022 年施行,使確定裁判在再審、非常上訴之外,另有一條直接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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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民事訴訟打輸了,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還能用這條翻案嗎?

技術上可以,實務上極難。你要說服憲法法庭的不是「我認為法官判錯了」,而是「這個判決違反了憲法層級的基本權或憲法原則」。一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取捨不當到不了這個高度。多數聲請在第 61 條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階段就會被刷掉。

Q2為什麼 2022 年以前的制度這麼麻煩,還要再走一次再審?

因為舊制度下大法官解釋只能宣告法律違憲,不能直接處理個案判決。就算成功讓法律被宣告違憲,個案還要走民訴 496 條再審或刑訴非常上訴,常因門檻太高卡住。第 62 條讓憲法法庭可直接廢棄裁判發回,省去這個死結。

Q3被廢棄發回的案子,原審法院一定會判我贏嗎?

不一定。廢棄發回只是讓案子回到原審依違憲宣告意旨重新審理,最終結果仍取決於原審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聲請書把違憲理由寫得越具體,原審後續判決被拘束的程度越高。

Q4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得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必要時一併宣告法規範違憲。

Q5裁判憲法審查是什麼?

2022 年施行的新制,由憲法法庭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是否違憲,認有理由直接廢棄發回,不必再繞再審。

Q6什麼叫確定終局裁判?

已用盡審級救濟、無法再以通常程序救濟的最終裁判,才能成為裁判憲法審查的對象。

Q7廢棄發回是什麼意思?

憲法法庭撤銷原違憲裁判,並把案件退回原管轄法院依違憲意旨重新審理。

Q8裁判憲法審查怎麼聲請?

用盡審級救濟 → 6 個月內撰聲請書同時主張法規範與裁判違憲 → 過第 61 條審查庭 → 憲法法庭評議。

Q9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期限怎麼算?

從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日起算 6 個月不變期間(第 59 條第 2 項),逾期失權,不得補正。

Q10聲請書要怎麼寫才有勝算?

同時主張所適用法規範違憲與裁判本身違憲兩點,並把違憲理由寫具體,擴大可廢棄範圍。

Q11怎麼證明裁判違憲?

須指出裁判違反具體憲法基本權或憲法原則,而非一般認事用法錯誤,並說明違反如何影響結果。

Q12裁判憲法審查 vs 再審哪個有利?

再審門檻具體但事由有限且常被駁回;裁判憲法審查須達憲法層級,門檻更高但能直接由憲法法庭廢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無對確定裁判之憲法訴願,採付隨式違憲審查(憲法第 81 条),由各級法院於個案附帶審查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68조(헌법소원심판)— 韓國憲法訴願,惟原則排除法院裁判(第68條第1項但書)
🇨🇳 中國中國無司法違憲審查,憲法解釋與監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第 67 条),無對應制度
🇩🇪 德國BVerfGG § 90(Urteilsverfassungsbeschwerde)— 德國裁判憲法訴願,本條制度之繼受原型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1-1(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 QPC)— 僅審查法律合憲性,不及於裁判本身
🇺🇸 美國美國透過上訴及聲請 certiorari 由聯邦最高法院審查裁判合憲性,無獨立之憲法訴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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