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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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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2. 2.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時,得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Q · 判決都確定了,還有機會翻案嗎?

有。2022 年起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由憲法法庭直接廢棄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當事人對確定終局裁判主張違憲,經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會在判決主文宣告該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重新審理;若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並一併宣告法規範違憲。這是 2022 年施行的新制,須在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第 59 條),且先通過第 61 條審查庭受理門檻。

白話解讀

在 2022 年 1 月 4 日以前,你的敗訴判決一旦走到最高法院確定,基本上就是鐵板一塊,只剩再審或非常上訴這兩條極難打贏的路。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改寫了這個規則。現在的路線是這樣:你主張終局判決本身違憲,或判決所適用的法律違憲,只要憲法法庭認定你有理由,它會在判決主文「直接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然後把案子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你不再需要先打憲法法庭,拿到違憲判決,再另外走再審一次,那種雙重救濟的死結在這條被打開了。這是台灣法制史上少見的結構性改革,律師圈稱為「裁判憲法審查」。它不取代再審和非常上訴,而是在它們之外,多開了一扇原本不存在的門。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是「裁判憲法審查」的核心條文,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得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若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亦一併宣告。此制度自 2022 年施行,使確定裁判在再審、非常上訴之外,另有一條直接救濟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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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民事訴訟打輸了,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還能用這條翻案嗎?

技術上可以,實務上極難。你要說服憲法法庭的不是「我認為法官判錯了」,而是「這個判決違反了憲法層級的基本權或憲法原則」。一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取捨不當到不了這個高度。多數聲請在第 61 條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階段就會被刷掉。

Q2為什麼 2022 年以前的制度這麼麻煩,還要再走一次再審?

因為舊制度下大法官解釋只能宣告法律違憲,不能直接處理個案判決。就算成功讓法律被宣告違憲,個案還要走民訴 496 條再審或刑訴非常上訴,常因門檻太高卡住。第 62 條讓憲法法庭可直接廢棄裁判發回,省去這個死結。

Q3被廢棄發回的案子,原審法院一定會判我贏嗎?

不一定。廢棄發回只是讓案子回到原審依違憲宣告意旨重新審理,最終結果仍取決於原審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聲請書把違憲理由寫得越具體,原審後續判決被拘束的程度越高。

Q4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聲請有理由時,得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必要時一併宣告法規範違憲。

Q5裁判憲法審查是什麼?

2022 年施行的新制,由憲法法庭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是否違憲,認有理由直接廢棄發回,不必再繞再審。

Q6什麼叫確定終局裁判?

已用盡審級救濟、無法再以通常程序救濟的最終裁判,才能成為裁判憲法審查的對象。

Q7廢棄發回是什麼意思?

憲法法庭撤銷原違憲裁判,並把案件退回原管轄法院依違憲意旨重新審理。

Q8裁判憲法審查怎麼聲請?

用盡審級救濟 → 6 個月內撰聲請書同時主張法規範與裁判違憲 → 過第 61 條審查庭 → 憲法法庭評議。

Q9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期限怎麼算?

從確定終局裁判送達日起算 6 個月不變期間(第 59 條第 2 項),逾期失權,不得補正。

Q10聲請書要怎麼寫才有勝算?

同時主張所適用法規範違憲與裁判本身違憲兩點,並把違憲理由寫具體,擴大可廢棄範圍。

Q11怎麼證明裁判違憲?

須指出裁判違反具體憲法基本權或憲法原則,而非一般認事用法錯誤,並說明違反如何影響結果。

Q12裁判憲法審查 vs 再審哪個有利?

再審門檻具體但事由有限且常被駁回;裁判憲法審查須達憲法層級,門檻更高但能直接由憲法法庭廢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無對確定裁判之憲法訴願,採付隨式違憲審查(憲法第 81 条),由各級法院於個案附帶審查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68조(헌법소원심판)— 韓國憲法訴願,惟原則排除法院裁判(第68條第1項但書)
中國中國無司法違憲審查,憲法解釋與監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第 67 条),無對應制度
德國BVerfGG § 90(Urteilsverfassungsbeschwerde)— 德國裁判憲法訴願,本條制度之繼受原型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1-1(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 QPC)— 僅審查法律合憲性,不及於裁判本身
美國美國透過上訴及聲請 certiorari 由聯邦最高法院審查裁判合憲性,無獨立之憲法訴願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前段:    (一)人民聲請本節案件,無論係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致該裁判當然違憲,或者僅主張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憲法法庭經審理結果,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時,均應直接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使管轄法院再為審理,而無庸循現行制度,要求人民復須借助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制度,始得完整之救濟。爰於本項前段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二)各法院之法律審法院與事實審法院間,依訴訟法之規定分工,有其功能之界限,法律審法院不介入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旨在審查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是否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事,性質上亦屬法律審,自亦不應介入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提起之憲法訴願有理由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應將該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並不自為裁判之規定,於本項明定憲法法庭如認聲請有理由者,而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時,發回管轄法院再為審理。   三、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    (一)憲法法庭經審理結果,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基於客觀憲法秩序維護之功能,並應宣告該法規範違憲,爰規定於第一項後段。    (二)本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與本章第一節關於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均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其宣告程序與方式,應無不同,爰於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應於判決主文內為之。    (三)本章第一節就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失效之相關規定,於本節案件,應可援用,爰於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前段:    (一)人民聲請本節案件,無論係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致該裁判當然違憲,或者僅主張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憲法法庭經審理結果,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時,均應直接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使管轄法院再為審理,而無庸循現行制度,要求人民復須借助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制度,始得完整之救濟。爰於本項前段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二)各法院之法律審法院與事實審法院間,依訴訟法之規定分工,有其功能之界限,法律審法院不介入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旨在審查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是否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事,性質上亦屬法律審,自亦不應介入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提起之憲法訴願有理由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應將該裁判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並不自為裁判之規定,於本項明定憲法法庭如認聲請有理由者,而廢棄該確定終局裁判時,發回管轄法院再為審理。   三、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    (一)憲法法庭經審理結果,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基於客觀憲法秩序維護之功能,並應宣告該法規範違憲,爰規定於第一項後段。    (二)本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與本章第一節關於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均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其宣告程序與方式,應無不同,爰於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應於判決主文內為之。    (三)本章第一節就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失效之相關規定,於本節案件,應可援用,爰於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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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