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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2.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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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前段:法律並無違憲,但裁判適用有問題→廢棄該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 後段:法律違憲導致該終局裁判違憲→廢棄該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釋字177 * 🔵黃昭元師: 不可能「法規範違憲」而「裁判」(不利確定裁判)卻合憲 II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janaijiang
2 years ago
62I 裁判違憲宣告上,一併宣告該終局裁判法規範違憲。反面解釋:不得單獨宣告其一違憲 *第三節標題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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