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63條規定,裁判憲法審查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準用第53條的效力處理規則。
Q · 憲法法庭宣告法律違憲後,我正在打的官司會怎樣?
繫屬中案件依準用的第53條規則處理
依憲法訴訟法第63條,裁判憲法審查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53條。這代表第53條對「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案件」的處理規則,整套搬到裁判憲法審查脈絡適用。換言之,本條本身不寫實質規則,真正的效力細節要回頭看第53條(繫屬中案件停止、依宣告意旨裁判)與第91條(施行前原因案件特別規定)。
這條是一條「準用橋樑」。當你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案件獲得憲法法庭支持,憲法法庭認定你所針對的法規範違憲,宣告它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的時候,要怎麼處理?各級法院審理中的其他案件要怎麼辦?已經確定的非原因案件會不會受影響?這些通通不在本條直接規定,而是準用第 53 條的規則。2023 年這條多加了「或溯及失效」這六個字,原因是第 53 條本身也在同一波修正中增加了溯及失效的選項。所以你可以把它理解成:裁判憲法審查的違憲宣告效力,與法規範憲法審查的違憲宣告效力,在處理上保持一致,避免出現兩套不同的失效規則讓實務混亂。
憲法訴訟法第63條是裁判憲法審查的效力準用條文,規定當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53條關於違憲宣告對繫屬中案件處理的規則,使裁判憲法審查與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失效效力保持一致。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同一波修法中,第53條本身增訂了「溯及失效」這個新類型。第53條擴大後,準用它的第63條如果沒同步更新,會出現「第63條只能準用第53條中立即失效部分」的解釋疑義。修法把文字補齊,讓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違憲宣告效力可以完整涵蓋新增的溯及失效類型。內行人提示:這種配套性修法看起來像文字遊戲,實務上卻會影響律師如何在聲請書中主張失效類型。
立即失效是從判決公布日起向後失效,之前依該條文做成的確定裁判原則上不受影響。溯及失效是法規範被當作自始無效,影響範圍更廣,會回溯到過去。定期失效是憲法法庭給立法機關一段緩衝期修法,期間內法規範仍有效。內行人提示:選擇哪種失效是戰略決定,要平衡法律安定性與基本權救濟急迫程度,多數個案是立即失效,溯及失效較少見。
裁判憲法審查的效力準用條文,宣告立即或溯及失效時準用第53條,本身不寫實質規則。
把第53條對繫屬中案件、確定案件的整套處理規則比照搬過來適用,無須重複立法。
立即失效向後失效、溯及失效回溯自始無效、定期失效有緩衝期,三者對舊案影響不同。
本條透過準用使兩者效力規則對齊,避免雙軌失效造成實務混亂。
依準用的第53條,審理中的法院應依違憲宣告意旨裁判,不需各自重新聲請。
溯及失效情形可能符合再審要件,須回查第53條與第91條施行前案件的特別規定。
看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的諭知,明確寫立即、溯及或定期失效,決定後續準用哪些條文。
先確認失效類型與生效日,再評估案件狀態與救濟時效,必要時委任律師聲請再審。
第63條是準用橋樑只說「比照適用」,第53條才是寫實質處理規則的母條文。
經本條準用後兩者效力規則一致,差別主要在聲請主體與審查客體,不在失效處理。
| 比較面向 | 立即失效 | 溯及失效 | 定期失效 |
|---|---|---|---|
| 效力起點 | 判決公布日起向後失效 | 回溯至法規範自始無效 | 期限屆至前仍有效 |
| 繫屬中案件 | 依準用第53條依宣告意旨裁判 | 依準用第53條依宣告意旨裁判 | 適用第54、64條,原則仍適用原法規範 |
| 已確定非原因案件 | 原則不受影響 | 影響範圍較廣,可能開啟再審 | 原則不受影響 |
| 準用依據 | 本條準用第53條 | 本條準用第53條 | 第54、64條另行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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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第一節所定關於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各法院就審理中案件之處理方式及判決對於已確定之終局裁判之影響,應均可援用,爰規定準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聲請案件所審查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經廢棄發回後,該受發回應再為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意旨為裁判,自不待言。
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旨在引用關於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各法院就審理中案件之處理方式及判決對於已確定之非原因案件終局裁判之影響,除另有規定,例如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聲請之原因案件,應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而無準用第五十三條之餘地外,應均可援用。 二、因應第五十三條之增訂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之情形,爰於本條增加「或溯及失效」之文字,以使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者,亦得準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第一節所定關於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各法院就審理中案件之處理方式及判決對於已確定之終局裁判之影響,應均可援用,爰規定準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三、聲請案件所審查之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經廢棄發回後,該受發回應再為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意旨為裁判,自不待言。
一、本條規定旨在引用關於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各法院就審理中案件之處理方式及判決對於已確定之非原因案件終局裁判之影響,除另有規定,例如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聲請之原因案件,應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而無準用第五十三條之餘地外,應均可援用。 二、因應第五十三條之增訂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之情形,爰於本條增加「或溯及失效」之文字,以使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者,亦得準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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