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64 條

  1. 1.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2. 2.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規定,法規範宣告定期失效時,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緩衝期拘束。

Q · 憲法法庭宣告法規違憲但給兩年緩衝期,原因案件當事人也要等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第 1 項,法規範被宣告定期失效時,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定期失效期限拘束,原因案件當事人不必等緩衝期屆至即可受益。但若判決主文另有諭知(例如限縮原因案件適用),則依主文。非原因案件依第 2 項準用第 54 條處理,保障層級較低。

白話解讀

你花了好幾年的時間,從一審打到最高法院,再從最高法院聲請到憲法法庭,就是想爭一口氣。憲法法庭終於認定法規範違憲,但宣告「兩年後失效」。難道你還要等兩年嗎?第 64 條的答案是:不用。這條保障的是「原因案件」當事人,也就是那個一路把案子推到憲法法庭的人。對這個人而言,法規範雖然還有定期失效的緩衝期,但發回重審的法院必須依照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意旨來判決,不受那兩年緩衝期的拘束。換句話說,你是打仗的英雄,你不用跟其他人一起排隊等法律失效,你可以立刻享受戰果。這條條文體現的是一個隱性的公平原則:誰推動制度進步,誰就應該先受益。其他不是原因案件的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就依第 54 條的一般規則處理。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為違憲宣告效力的特別規定,處理法規範經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的待遇:在失效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緩衝期拘束(第 1 項),其他案件則準用第 54 條(第 2 項),確立「誰推動制度進步、誰先受益」的原因案件優先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法庭宣告定期失效兩年,這段期間法律還有效,為什麼原因案件可以例外?

這是立法政策的選擇。定期失效是為了給立法機關修法時間、避免法律真空;但若讓原因案件當事人也等兩年,等於說「你出錢出力幫大家打憲法訴訟,卻拿不到戰果」,對訴訟誘因是毀滅性的。第 64 條切開矛盾:對整個社會維持定期失效的安定性,對戰士個人立刻兌現戰果。

Q2如果我只是跟原因案件打一樣主張的類似訴訟,能不能主張第 64 條?

不行。第 64 條第 1 項明確說「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保障的是原因案件。類似訴訟適用第 64 條第 2 項準用第 54 條,法院在定期失效期間仍可依違憲法規範裁判,但不享有立即免除定期失效拘束的優勢。若預見自己案件可能成為另一憲法訴訟原因案件,應儘早做憲法聲請的戰略布局。

Q3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是什麼?

規範法規範宣告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緩衝期拘束的特別規定,源自釋字725、741號。

Q4什麼是定期失效?

憲法法庭宣告法規違憲但定一緩衝期(如兩年)才失效,給立法機關修法時間、避免法律真空。

Q5什麼是原因案件?

發動本次憲法訴訟、據以聲請違憲審查的那個具體案件,不含其他類似訴訟。

Q6原因案件優先原則的法理是什麼?

對社會維持定期失效的安定性,對發動訴訟的戰士立即兌現戰果,作為對訴訟成本的合理補償。

Q7原因案件當事人怎麼主張第 64 條?

確認屬定期失效 → 檢查主文有無但書 → 確認原因案件身分 → 向發回重審法院主張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緩衝期拘束。

Q8怎麼判斷判決是定期失效還是立即失效?

看判決主文諭知:寫「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是立即,寫「屆滿○年失效」是定期,兩者適用第53/63條或第64條不同。

Q9發回重審後該準備什麼?

在違憲意旨建立的新框架下補強事實主張與法律論證,並留意主文但書是否限縮立即適用。

Q10相對方怎麼反駁原因案件優先主張?

從主文有無但書、是否限縮適用範圍入手,或主張對方非原因案件而僅是類似訴訟(準用第54條)。

Q11第 64 條 vs 第 54 條差在哪?

第64條保障原因案件立即受益不受緩衝期拘束;第54條處理其他案件在定期失效期間的一般裁判規則。

Q12定期失效 vs 立即/溯及失效差在哪?

定期失效給緩衝期屆至才失效(第54、64條),立即/溯及失效自判決生效或追溯失效(第53、63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原因案件(第64條第1項)其他案件(第64條第2項準用第54條)
適用對象發動憲法訴訟的當事人同期間繫屬的類似案件
是否受定期失效拘束不受拘束,立即適用違憲意旨依第54條一般規則處理
受益時點發回重審即受益原則上須待期限屆至
主文但書影響主文得限縮立即適用依第54條與主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47조(위헌결정의 효력)+ 헌법불합치결정 당해사건 소급효
🇩🇪 德國BVerfGG § 79 Abs. 1 i.V.m. § 31(Unvereinbarkeitserklärung mit befristeter Fortgeltung;Anlassfall-Privileg)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2 al. 2(QPC:abrogation à effet différé et sort de l'instance en cours)
🇺🇸 美國selective prospectivity 之拒斥,當事人恆受溯及適用(Harper v. Virginia Dept. of Taxation, 509 U.S. 86 (199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