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 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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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被大法官廢棄的終局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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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其他人只是搭便車)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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