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規定,法規範宣告定期失效時,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緩衝期拘束。
Q · 憲法法庭宣告法規違憲但給兩年緩衝期,原因案件當事人也要等嗎?
不用,原因案件當事人可立即適用違憲意旨
依憲法訴訟法第 64 條第 1 項,法規範被宣告定期失效時,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不受定期失效期限拘束,原因案件當事人不必等緩衝期屆至即可受益。但若判決主文另有諭知(例如限縮原因案件適用),則依主文。非原因案件依第 2 項準用第 54 條處理,保障層級較低。
深度解讀
你花了好幾年的時間,從一審打到最高法院,再從最高法院聲請到憲法法庭,就是想爭一口氣。憲法法庭終於認定法規範違憲,但宣告「兩年後失效」。難道你還要等兩年嗎?第 64 條的答案是:不用。這條保障的是「原因案件」當事人,也就是那個一路把案子推到憲法法庭的人。對這個人而言,法規範雖然還有定期失效的緩衝期,但發回重審的法院必須依照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意旨來判決,不受那兩年緩衝期的拘束。換句話說,你是打仗的英雄,你不用跟其他人一起排隊等法律失效,你可以立刻享受戰果。這條條文體現的是一個隱性的公平原則:誰推動制度進步,誰就應該先受益。其他不是原因案件的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就依第 54 條的一般規則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宣告名詞
- 原因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拘束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 他案名詞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憲法訴訟法 第 5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