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
- 1.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 2.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3.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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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規範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憲法權限爭議,須先協商未果,並於六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Q · 兩個國家最高機關為了憲法權限吵起來,可以告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國家最高機關(中央各院層級)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先經協商而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判決。聲請須於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且聲請機關應釋明協商未果之事實,否則可能因釋明不足遭裁定不受理。
白話解讀
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會打架。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這些機關在憲法裡各自有一塊職權地盤。當甲機關認為乙機關的某個行動侵入自己的憲法地盤,而且雙方協商談不攏,那怎麼辦?第 65 條就是這種「憲政地盤之爭」的最高仲裁機制。不是隨便吵架就能來,這條有三道門檻:第一,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層級(中央各院),不是部會或地方政府;第二,爭議必須是「憲法上權限」,不是一般法律解釋;第三,必須先經過協商且協商未果。你把這三道門檻擺在一起看就知道:這不是日常機制,這是憲政緊急煞車。最近幾年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幾次大型爭議,走的就是這條路線。時效六個月,從協商破局那天開始計算,過期就失權。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為機關爭議聲請之程序規範,限於國家最高機關間因行使職權所生之憲法上權限爭議,並以協商未果為前置要件、六個月不變期間為時效界限,構成台灣憲政體制中水平權限衝突的最終司法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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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家最高機關到底包括哪些?部會算不算?▾
實務上指中央憲政機關層級: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部會是行政院下轄機關,不屬於最高機關,其權限爭議不走本條,由行政院內部協調處理。考題最愛在此設陷阱,把「內政部與教育部之間的爭議」寫成第 65 條對象,是錯的。
Q2為什麼一定要先協商?直接聲請不行嗎?▾
第 65 條第 1 項明定經爭議機關協商未果者才能聲請,前置協商是強制要件,立法理由是避免政治問題過度司法化。聲請書須依第 66 條詳載協商經過,沒寫或寫得太簡略都可能被裁定不受理。
Q3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爭議走哪裡?▾
不是本條。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權限爭議走憲法訴訟法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程序。第 65 條只處理水平的中央各最高機關間爭議,套錯程序會被直接駁回。
Q4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是什麼?▾
國家最高機關間憲法權限爭議的聲請機制,門檻是協商未果加六個月不變期間,是憲政體制的最終仲裁通道。
Q5什麼叫國家最高機關?▾
中央憲政機關層級: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部會與地方政府都不算。
Q6什麼是憲法上權限爭議?▾
機關間就憲法所分配職權的歸屬與界限發生爭執,不是一般法律解釋問題,層級高於行政紛爭。
Q7什麼叫協商未果?▾
爭議機關已進行實質協商但未達成合意,且須具體釋明爭點與談不攏原因,非形式上開會即可。
Q8機關爭議怎麼聲請?▾
確認主體適格→實質協商留紀錄→協商未果起六個月內→備聲請書釋明協商未果→向憲法法庭提出。
Q9聲請書要寫什麼?▾
依第 66 條記載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爭議事實理由、協商經過等八款事項,並釋明協商未果。
Q10六個月怎麼算才不失權?▾
從協商未果之日起算,不是事件發生日,且為不變期間不得延長,逾期即失權。
Q11機關爭議聲請要繳多少錢?▾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依第 22 條不徵收裁判費,聲請本身免費。
Q12機關爭議 vs 地方自治保障差在哪?▾
第 65 條處理中央各院間水平爭議,地方自治保障處理中央與地方垂直爭議,要件時效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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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爭議方向 | 中央各最高機關間(水平) | 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垂直) |
| 適用條文 | 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機關爭議 | 憲法訴訟法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 前置要件 | 協商未果為強制前置 | 依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各別要件 |
| 時效 | 協商未果起六個月不變期間 | 依各別案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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