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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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聲請機關爭議判決之要件:
1須為國家最高機關間爭議
2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並釋明有協商之證據
3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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