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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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規範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憲法權限爭議,須先協商未果,並於六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Q · 兩個國家最高機關為了憲法權限吵起來,可以告嗎?
可以,但要先協商未果,且六個月內聲請
依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國家最高機關(中央各院層級)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先經協商而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判決。聲請須於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且聲請機關應釋明協商未果之事實,否則可能因釋明不足遭裁定不受理。
深度解讀
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會打架。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這些機關在憲法裡各自有一塊職權地盤。當甲機關認為乙機關的某個行動侵入自己的憲法地盤,而且雙方協商談不攏,那怎麼辦?第 65 條就是這種「憲政地盤之爭」的最高仲裁機制。不是隨便吵架就能來,這條有三道門檻:第一,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層級(中央各院),不是部會或地方政府;第二,爭議必須是「憲法上權限」,不是一般法律解釋;第三,必須先經過協商且協商未果。你把這三道門檻擺在一起看就知道:這不是日常機制,這是憲政緊急煞車。最近幾年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幾次大型爭議,走的就是這條路線。時效六個月,從協商破局那天開始計算,過期就失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憲法法規
- 不變期間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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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