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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66 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發生爭議之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限。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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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機關爭議聲請書應記載八款事項,包含當事機關、聲明、協商經過、理由見解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缺漏將被命補正。

Q · 機關爭議聲請書要寫哪些東西?漏寫會怎樣?

依憲法訴訟法第 66 條,機關爭議聲請書應記載八款:聲請機關、相對機關、訴訟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爭議性質與協商經過、理由與見解、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名稱件數。任一款不齊通常不會直接駁回,憲法法庭會發函命補正,但補正期間計入六個月不變期間,越補越緊,最終未齊備即裁定不受理。

白話解讀

當一個國家最高機關決定要對另一個國家最高機關提出機關爭議聲請時,聲請書不能草草寫幾句話,必須具備八款法定事項。這八款看起來像官僚清單,但每一款都有理由。聲請機關名稱與代表人、相對機關名稱與代表人,這是確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資訊,這是確定誰在法庭上為機關發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這是告訴憲法法庭你要它判什麼。爭議性質與協商經過,這對應到第 65 條的協商前置要件,必須釋明。判決理由與所持見解,這是實體攻防的核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這是程序合法的關鍵。關係文件名稱與件數,這是證據目錄。少一款就可能被認為聲請書不合程式,給你補正機會,補正期間耗損的是你的六個月不變期間。所以這份清單不是形式主義,是進入實體審理的通行證。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 66 條為機關爭議案件聲請書之程式要件規範,明定國家最高機關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上權限爭議時,聲請書應具備的八款應記載事項,與第 15 條聲請書一般要件併行適用,構成進入實體審理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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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八款是不是跟第 15 條重複?為什麼要再寫一次?

不重複。第 15 條是所有憲法訴訟案件的共同要件,第 66 條是機關爭議案件的特殊要件。第 66 條的第 5 款協商經過、第 7 款不變期間證據,是其他類型案件不會要求的。實務上聲請書會把兩條要求一起列出來檢查,避免只顧一邊漏掉另一邊。

Q2如果聲請書漏一款,憲法法庭會直接駁回嗎?

通常不會直接駁回,會發函要求補正。但補正期間不會讓六個月不變期間暫停計算,時間會越補越緊。若最終未能在不變期間內補正齊備,則裁定不受理。實務上不建議故意把某款寫得簡略以預留辯論空間,補正指示下來反而失去論述彈性。

Q3機關爭議聲請書要寫哪八款?

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所在地、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所在地、訴訟代理人資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爭議性質與協商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權限、聲請理由與所持見解、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名稱及件數,共八款。

Q4憲法訴訟法 66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爭議聲請書的八款應記載事項,是國家最高機關向憲法法庭提告的程序門檻,缺漏將被命補正。

Q5機關爭議聲請書八款有哪些?

聲請機關、相對機關、訴訟代理人、聲明、爭議性質與協商經過、理由見解、不變期間證據、關係文件,共八款。

Q6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縮、逾期即喪失聲請權利的期間。機關爭議受六個月不變期間限制,補正不停止其計算。

Q7第 5 款協商經過是什麼意思?

指爭議機關間先行協商的過程,對應第 65 條協商前置要件,須在聲請書釋明,憲法法庭憑此判斷是否盡協商義務。

Q8機關爭議聲請書怎麼準備?

確定當事機關 → 委任代理人 → 寫明聲明 → 釋明協商經過 → 陳述理由見解 → 附不變期間證據 → 編列文件目錄,逐款備齊。

Q9聲請書漏一款怎麼處理?

憲法法庭通常發函命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補正期間計入六個月不變期間,須在期間內補齊否則裁定不受理。

Q10怎麼證明遵守了不變期間?

檢附爭議發生或協商不成之日的相關文件作為第 7 款證據,並注意第 16 條在途期間扣除規定。

Q11機關爭議聲請要繳裁判費嗎?

不用。依憲法訴訟法第 22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但仍須備齊第 66 條八款程式要件。

Q12第 66 條 vs 第 15 條差在哪?

第 15 條是所有案件共同要件,第 66 條是機關爭議特殊要件(含協商經過、不變期間證據),兩者併行適用不可擇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6 条(機関訴訟)— 申立ては第 7 条準用民事訴訟法によ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64조(권한쟁의심판 청구서의 기재사항)
🇩🇪 德國BVerfGG § 23 i.V.m. § 64(Antragserfordernisse im Organstreitverfah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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