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機關權限爭議由憲法法庭以判決主文確認權限歸屬,並得另為其他適當諭知,主文具拘束各機關效力。
Q · 五院吵權限誰說了算?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一句定江山
依憲法訴訟法第 67 條,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權限爭議協商破裂後,由憲法法庭以判決主文確認權限歸屬,並得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諭知(例如命機關於一定期間內調整運作)。主文具有拘束各機關之效力,是憲政僵局的終局解方。
台灣憲政史上最隱形的戰場,不在街頭也不在國會殿堂,而是在五院之間的權限邊界。立法院認為某項行政命令侵蝕了立法權,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越過分際干預行政,兩邊僵持不下。過去這種爭議只能靠政治協商,協商破裂就變成無限消耗戰。這條把終局仲裁權交給憲法法庭:大法官的判決主文不是「誰對誰錯」這種抽象宣示,而是「某項權限歸屬於某機關」這種具體的權力分配結果。更進階的是,大法官可以在主文加上「其他適當諭知」,例如命相關機關於一定期間內修法、停止某項權限行使、或採取特定行為。等於把憲法法庭從宣告對錯的法官,升級為能重劃權力地圖的裁判。
憲法訴訟法第 67 條為機關爭議案件的判決效力規範:憲法法庭就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憲法上權限爭議,須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歸屬,並得視案件情形另為「其他適當之諭知」,使判決從抽象是非宣示升級為具拘束力的權力配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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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憲法訴訟法第四章(第65條至第67條)為機關間權限爭議設計了司法解決途徑。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之間,或中央機關和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權限爭議,都可聲請。實務上聲請案件不多,是因為多數爭議在走到憲法法庭前就被政治協商消化掉,真正進來的通常是協商徹底破裂的重大憲政僵局。
主文具有直接拘束力,是相關機關必須遵守的結論;理由是大法官得出結論的論證過程,沒有直接拘束力但具強大說服力。第67條特別強調由主文確認權限,因為主文才是真正改變權力配置的那段文字。讀憲法法庭判決時,真正要精讀的是主文每一個字,那才是規範本身。
指憲法法庭在確認權限之外,得於主文加註的補充裁示,例如命相關機關於一定期間內修法、停止行使某項權限,或採取特定作為。這讓判決不只宣告誰對誰錯,還能具體導正機關運作。
機關爭議案件的判決效力規範,要求憲法法庭在主文確認相關機關權限,並得另為其他適當諭知。
憲法法庭以具拘束力的主文,明確認定某項職權歸屬於哪個機關,終結爭議。
前者處理機關間權限歸屬,後者審查法律命令是否違憲,兩者主文內容不同。
先協商(§65)→ 破裂後備聲請書(§66)→ 憲法法庭受理 → 言詞辯論 → 主文確認權限(§67)。
不用。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22)。
須是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涉及憲法層級權限歸屬,而非單純法律或政策歧見。
各機關依第 38 條有實現判決內容義務,怠於遵守可再聲請,不照辦即屬違憲。
總統無憲法上仲裁五院權限之權;終局裁斷只能靠憲法法庭第 67 條判決。
協商是首選且無拘束力,協商破裂後才進司法,由主文作具拘束力的終局確認。
| 比較面向 | 機關爭議(§67) | 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一般民事訴訟 |
|---|---|---|---|
| 處理對象 | 國家最高機關間權限爭議 | 法律命令是否違憲 | 私人間權利義務 |
| 主文內容 | 確認權限歸屬+其他適當諭知 | 宣告違憲/合憲及失效時點 | 給付/確認/形成判決 |
| 裁判費 | 免徵(§22) | 免徵 | 依標的金額約 1.1% |
| 救濟 | 不得聲明不服(§39) | 不得聲明不服 | 得上訴二、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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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案件,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亦得視案件情形,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之諭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案件為國家機關間憲法上之權限爭議,乃憲法層次之公共事務,於機關間協商未果時,尋求司法途徑解決。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本章案件之評決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應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以早日解決爭議,回復憲政秩序。此外,憲法法庭為因應爭議之個案需要,亦得本於職權於判決主文另為其他適當之諭知,爰於本條後段明文規定,以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案件為國家機關間憲法上之權限爭議,乃憲法層次之公共事務,於機關間協商未果時,尋求司法途徑解決。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本章案件之評決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應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以早日解決爭議,回復憲政秩序。此外,憲法法庭為因應爭議之個案需要,亦得本於職權於判決主文另為其他適當之諭知,爰於本條後段明文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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