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

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適用民法第76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5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1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