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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32 號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 度聲字第 2329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部分, 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宗力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32 號

聲請人
楊大緯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329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條第 5 款規定部分,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32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爰於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於 111 年 01 月 0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下同)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憲法訴訟法第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1、聲請人於 109 年 02 月 17 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定之。

2、聲請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遂依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10 月,且不得抗告而確定。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就系爭裁定之部分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非字第36 號刑事裁定,就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 2、14 之部分撤銷,編號 2 部分,更為審理,編號 14 部分無罪;前揭編號 2 部分,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更一字第 6 號刑事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244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8 月,且不得抗告而確定。

3、據上,系爭裁定之範圍及效力,既已遭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取代,是系爭裁定即尚難認屬有侵害人民權利之確定終局裁定。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所定要件未符,爰裁定不受理。

五、聲請人另就系爭裁定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及第 405條規定,聲請解釋部分,則業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1624 號裁定不受理,併此敘明。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楊大法官惠欽 ││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 ││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 ││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 ││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 ││蔡大法官宗珍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遂就系爭裁定除無罪部分外之原因案件,重新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32 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 度聲字第 2329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部分, 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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