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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69 號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5204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59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宗力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69 號

聲請人
王茂霖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5204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59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5204 號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59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所保障第 7 條保保障平等權、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90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32 條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

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係於 111 年 4 月 18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決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裁定不受理。

五、 至聲請人另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 111 年憲裁字第 260 號裁定不受理駁回在案,併此敘明。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69 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5204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59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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