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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2 號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蔡烱燉詹森林黃昭元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2 號

聲請人
陳萬欽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 47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7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將其持有槍枝、子彈之單一犯罪行為,依警方查獲之次數,強行割裂、評價為數個不同行為,並予多次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是本件聲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2 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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