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23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23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05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