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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0 號

聲請人因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瓊文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10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 82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20 條、第 273 條、第 277 條及第 278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10 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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