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19 號

聲請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瑞明謝銘洋蔡彩貞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19 號

聲請人
王智緯
送達代收人
王炳方

上列聲請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2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313號(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以告訴人單方面提供之82 條網路訊息截圖,在無從確認該訊息係由聲請人傳送,亦無法確定犯罪地點之情形下,即認定聲請人犯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刑期過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且就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 110 年 1月 29 日作成,已於同年 2 月 5 日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19 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