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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4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
  • 法定代理人
    黃識軒

  • 原告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44 號聲 請 人 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識軒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協助政府改善媒體亂象,認政府以追求媒體自主、新聞自由之名義廢除出版法等法律,導致新聞媒體相關產學腐敗,並認經濟部、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協助聲請人轉型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 條第 1 款規定之機關,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裁定,以聲 請人並非國家機關,聲請不合法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持前次聲請之聲請書再行聲請,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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