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暨暫時處分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亞洲時報派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識軒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按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書明示係為聲請機關爭議案件事,惟查聲請人並非國家機關,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本件聲請人另聲請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呂大法官太郎及楊大法官惠欽等九位大法官迴避,惟上開九位大法官均非本審查庭成員,自不生聲請迴避問題,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