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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823 號

聲請人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識軒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曾對其聲請案作成三次不受理裁定,爰依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43 條及第 61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依職權廢棄前三次不受理裁定,重新受理其聲請案並為暫時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多次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且業經憲法法庭分別以112 年審裁字第 1330 號、113 年審裁字第 344 號、114年審裁字第 13 號及第 296 號等裁定不受理在案。

(二)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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