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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44 號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志雄楊惠欽陳忠五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644 號

聲請人
朱家明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

張乃其 律師

鄭勵堅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0 核定上訴利益,逕以 110 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之租金差額計算上訴利益,剝奪聲請人之上訴權,與憲法第 16條所揭櫫訴訟權保障意旨相悖。又本件原因案件實為「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之事件,惟系爭裁定卻與其他判決為相異之處理,顯與憲法第 7 條所揭櫫訴訟平等權意旨相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之主觀見解,主張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44 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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