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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

一、台 朱家明與新竹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依職權返還裁判費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鍾任賜

上訴人
朱家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日溢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三元,應返還於上訴人。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7,4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萬4,370元。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1萬5,993元,即溢繳10萬1,623元,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朱家明與新竹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依職權返還裁判費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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