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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94 號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烱燉詹森林黃昭元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94 號

聲請人
古世舜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再易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書所載,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94 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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