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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13 號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烱燉詹森林黃昭元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3 號

聲請人
劉泓志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82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判決及 109 年度判字第 219 號判決,就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第 339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二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系爭規定一非為確定終局裁定之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統一見解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13 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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