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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60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60 號

聲請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確定立法院職權行使已逾越立法院之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乃就違憲判決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故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60 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聲請暫時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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