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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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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2. 2.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3. 3.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4. 4.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範暫時處分,是憲法法庭在案件審理中為避免難以回復重大損害的唯一緊急救濟,門檻嚴格且裁定後逾六個月即失效。

Q · 案件還在憲法法庭審理,可以先聲請暫停執行嗎?

可以,但門檻極高,這是憲法法庭唯一的緊急煞車

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案件繫屬中聲請人可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暫停爭議法規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執行。但三要件須齊備: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裁定還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並附理由。實務上准予比率不高。

深度解讀

釋字第585號(319槍擊案真調會)和第599號(戶籍法按捺指紋)這兩個案件裡,大法官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就先發出了緊急命令暫停法律執行。那時候還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大法官從司法權本質推導出來的保全機制。憲法訴訟法第43條把它正式寫進法律:聲請案件還在憲法法庭審理中時,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憲法法庭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作出暫時處分。門檻不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暫時處分有三種失效情形: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超過6個月、因情事變更經憲法法庭撤銷。這是整個憲法訴訟中唯一的緊急煞車,也是你最少聽過但最有戰略價值的機制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繫屬名詞
  • 憲法法規
  • 原因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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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