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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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範暫時處分,是憲法法庭在案件審理中為避免難以回復重大損害的唯一緊急救濟,門檻嚴格且裁定後逾六個月即失效。
Q · 案件還在憲法法庭審理,可以先聲請暫停執行嗎?
可以,但門檻極高,這是憲法法庭唯一的緊急煞車
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案件繫屬中聲請人可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暫停爭議法規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執行。但三要件須齊備: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裁定還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並附理由。實務上准予比率不高。
深度解讀
釋字第585號(319槍擊案真調會)和第599號(戶籍法按捺指紋)這兩個案件裡,大法官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就先發出了緊急命令暫停法律執行。那時候還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大法官從司法權本質推導出來的保全機制。憲法訴訟法第43條把它正式寫進法律:聲請案件還在憲法法庭審理中時,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憲法法庭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作出暫時處分。門檻不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暫時處分有三種失效情形: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超過6個月、因情事變更經憲法法庭撤銷。這是整個憲法訴訟中唯一的緊急煞車,也是你最少聽過但最有戰略價值的機制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繫屬名詞
- 憲法法規
- 原因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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