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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1. 1.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2. 2.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3. 3.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4. 4.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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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範暫時處分,是憲法法庭在案件審理中為避免難以回復重大損害的唯一緊急救濟,門檻嚴格且裁定後逾六個月即失效。

Q · 案件還在憲法法庭審理,可以先聲請暫停執行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案件繫屬中聲請人可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暫停爭議法規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執行。但三要件須齊備: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裁定還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並附理由。實務上准予比率不高。

白話解讀

釋字第585號(319槍擊案真調會)和第599號(戶籍法按捺指紋)這兩個案件裡,大法官還沒做出最終判決,就先發出了緊急命令暫停法律執行。那時候還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大法官從司法權本質推導出來的保全機制。憲法訴訟法第43條把它正式寫進法律:聲請案件還在憲法法庭審理中時,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憲法法庭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作出暫時處分。門檻不低: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暫時處分有三種失效情形: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超過6個月、因情事變更經憲法法庭撤銷。這是整個憲法訴訟中唯一的緊急煞車,也是你最少聽過但最有戰略價值的機制之一。

法律定性

暫時處分是憲法訴訟程序中的緊急保全機制,指案件繫屬於憲法法庭審理期間,為避免憲法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於符合急迫必要性且無其他手段時,由憲法法庭就爭議事項、法規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執行所作成的暫時性裁定,具有高評議門檻與六個月失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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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暫時處分聲請成功的機率有多高?

實務上極低。大法官將其視為非常手段,必須三要件(難以回復、急迫、無他法)齊備,加上三分之二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的高門檻,審核非常嚴格。內行人提示:不要把暫時處分當主要策略,而要當「萬一主案拖太久、對方執行太急」的備胎,主策略仍是把本案聲請書寫得完整有力。

Q2暫時處分可以阻止法律生效嗎?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極少發生。依第43條第1項,暫時處分對象包括法規範之適用,原則上可裁定暫停法律適用,但大法官擔憂涉及權力分立而非常審慎,釋字585號真調會案是少見實例。內行人提示:聲請暫停法律適用時,公益論證必須極度紮實,單純主張個人權利受侵害通常不夠。

Q3暫時處分是什麼?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期間,為避免難以回復重大損害所作成的暫時性保全裁定,是釋憲程序唯一的緊急救濟。

Q4暫時處分的三要件是什麼?

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三者須同時齊備。

Q5什麼叫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損害一旦發生即無法或極難回復原狀,例如房屋拆除、特定資格喪失、隱私洩露等。

Q6暫時處分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逾六個月、因情事變更經憲法法庭撤銷,三者之一即失效。

Q7暫時處分怎麼聲請?

須在本案釋憲聲請已繫屬後,於聲請書具體論證三要件並附佐證資料,可與本案併同提出。

Q8暫時處分聲請書怎麼寫才有說服力?

量化呈現損害的不可回復性、舉證急迫的具體時點、排除其他救濟手段,比抽象主張有力數倍。

Q9暫時處分要多久才會裁定?

無固定時限,憲法法庭得先命陳述意見或調查,再經高門檻評議,視個案急迫程度。

Q10被聲請方(如政府機關)怎麼反制暫時處分?

於陳述意見階段具體反駁三要件,強調尚有其他救濟、損害非難以回復、非屬急迫,或准予反致更大公益損害。

Q11憲法暫時處分 vs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差在哪?

前者在憲法法庭層級、對象含法規範適用、門檻三分之二大法官;後者在行政法院、針對行政處分。

Q12憲法暫時處分 vs 民訴定暫時狀態處分差在哪?

前者保全憲法權利與公益、涉權力分立故審慎;後者保全私法爭執之法律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stitutional_43admin_298civil_538
審理層級憲法法庭行政法院普通法院
處分對象爭議事項、法規範適用、原因案件裁判執行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爭執之法律關係
決議門檻大法官三分之二參與、過半同意並附理由合議庭裁定法院裁定
失效機制裁判後/逾六個月/情事變更撤銷本案確定或情事變更本案確定或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57조(가처분)
🇩🇪 德國BVerfGG § 32(einstweilige Anordnung)
🇺🇸 美國美國最高法院 stay pending review(28 U.S.C. § 1651 All Writ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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