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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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聲請暫時處分之要件:
1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2有急迫必要性
3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
重要實務: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侵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暫時處分之裁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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