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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憲法訴訟法 第 42 條

  1. 1.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2. 2.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三章或第七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3. 3.國家最高機關就機關爭議事項,有前項情形者,得依第四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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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42條確立違憲審查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憲法或法規範修正、社會情事重大變更時,得聲請憲法法庭作成變更判決推翻舊判斷。

Q · 大法官判過不違憲,這條法律就永遠不能再挑戰了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宣告不違憲的法規範原則上不得再聲請,這是一事不再理。但第2項留了後門: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必要時,法院、人民、地方自治團體得依第三章或第七章程序聲請變更判決;第3項則對機關爭議開同樣的門。關鍵支點在「社會情事重大變更」六個字。

白話解讀

釋字第748號(同性婚姻)之前,大法官對類似聲請長年沉默過。原因藏在這條:第1項規定,經大法官宣告不違憲的法規範,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再就同一問題聲請判決,這是一事不再理,目的是維護憲法秩序的安定。但立法者知道憲法不能永遠停在某個年代,第2項留了一扇後門:各法院、人民、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若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社會情事發生重大變更,認為有重新審認的必要,仍可依第3章(人民)或第7章(地方)的程序請求憲法法庭做出變更判決。第3項再把這扇門擴到國家最高機關的機關爭議案件。整條的支點藏在六個字:「社會情事重大變更」。這六個字決定一個老判決能不能被推翻。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42條為違憲審查的一事不再理規範,明定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之法規範或爭議,原則上不得再行聲請;但於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社會情事重大變更時,法院、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家最高機關得依法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作成變更判決,使憲法解釋得隨時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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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社會情事重大變更」?要多大才算?

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實務上看的是客觀可以驗證的社會結構性改變,不是個案特殊。例如從戒嚴到民主轉型、從一夫一妻傳統觀到多元家庭觀、從農業社會到數位社會。民調變化、學術共識轉向、國際公約演進、相關法規修正頻率都可作為佐證。聲請書建議附上量化或客觀資料,大法官會更看重。

Q2我只是個一般人,真的能聲請變更判決嗎?

可以。第2項明確把聲請權給了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你只要符合第三章人民聲請的一般要件(裁判確定、用盡審級救濟等),就能用變更判決作為聲請理由。但變更判決要同時論證原判決的問題和社會變化的事實,工作量是兩倍。

Q3憲法訴訟法第42條是什麼?

違憲審查的一事不再理規範,宣告不違憲的法規範原則上不得重複聲請,但保留社會情事重大變更時的變更判決後門。

Q4什麼叫社會情事重大變更?

客觀可驗證的社會結構性改變,例如戒嚴到民主、傳統婚姻觀到多元家庭觀,不是個案特殊狀況。

Q5變更判決是什麼?

在符合重大變更要件時,聲請憲法法庭推翻先前合憲判斷的機制,是釋字得被推翻的程序基礎。

Q6一事不再理是什麼意思?

同一法規範或爭議經終局憲法判斷後,為維護憲法秩序安定,原則上不得重複聲請。

Q7變更判決怎麼聲請?

確認標的曾宣告不違憲 → 盤點三個變化源 → 蒐集重大變更證據 → 人民依第三章、地方依第七章、機關爭議依第四章送件。

Q8怎麼證明社會情事重大變更?

彙整修法歷程、民意調查、學術研究、國際公約演進、比較法資料,用量化或客觀資料佐證。

Q9聲請變更判決要花多少錢?

憲法法庭審理不徵收裁判費(第22條),主要成本是律師費,因要雙重論證工作量較大。

Q10變更判決有沒有期限?

變更判決本身無特定期限,但搭配人民聲請須符合第59條等規定,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Q11第42條一事不再理 vs 第40條不得更行聲請差在哪?

第42條管法規範審查與機關爭議的既判力,第40條管個案經判決後不得更行聲請,各管不同情形。

Q12變更判決 vs 一般憲法聲請差在哪?

程序章節相同,但變更判決須額外論證憲法/法規範修正或社會情事重大變更,舉證負擔加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yi_shi_bu_zai_libian_geng_pan_jueyi_ban_sheng_qing
適用情形宣告不違憲後禁止重複聲請符合重大變更要件可重啟首次聲請違憲審查
聲請門檻原則上不得聲請須論證憲法/法規範修正或社會情事重大變更一般聲請要件(裁判確定、用盡審級)
程序依據第42條第1項第42條第2、3項(依第三、四、七章)第三章人民聲請
舉證重點無(不受理)事實面變更 + 規範面修正雙論證權利受侵害 + 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헌법재판소법 제39조(일사부재리)
🇩🇪 德國BVerfGG § 31(Bindungswirkung der Entscheidungen des BVerfG)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2 + QPC『changement de circonstances』(ordonnance n°58-1067 art.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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