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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07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07 號

聲請人
許晉端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前因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68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違憲審查,就憲法法庭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再次提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因錯誤事證遭誤判成冤案,符合聲請再審事由,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抗字第 34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聲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12 條等規定,違反無罪推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且其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向憲法法庭所為之聲請為合法,未逾越法定期間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持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07 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