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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77 號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第 897 號、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第 316 號、第 495 號及第 750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77 號

聲請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號、第 897 號、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第 316 號、第495 號及第 7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671 號、第 897 號、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第 316 號、第 495 號及第 750 號裁定,有違行政訴訟法再審及抗告之程序,應予廢棄;聲請人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間,請求憲法法庭為實體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77 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第 897 號、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第 316 號、第 495 號及第 750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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