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077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77 號
- 聲請人
-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號、第 897 號、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第 316 號、第495 號及第 750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671 號、第 897 號、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第 316 號、第 495 號及第 750 號裁定,有違行政訴訟法再審及抗告之程序,應予廢棄;聲請人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間,請求憲法法庭為實體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