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3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
- 聲請人
-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號及第 8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46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