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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3 號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

聲請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號及第 8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46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3 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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