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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

有關商標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

抗告人即原告
林香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商標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商標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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