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
- 抗告人即原告
- 林香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商標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商標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