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哲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1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本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