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