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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2號

上訴人
李青蔚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代表人
袁國治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