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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1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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